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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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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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塔食品”
或“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
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
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
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
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
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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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
释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
规定》等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规定,建立
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避免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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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
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
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的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
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公
司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
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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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提交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
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
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
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
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
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
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
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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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
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
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
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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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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