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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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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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双塔食
品”)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
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
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统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
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
(二)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
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所任职务可以获取、知晓公司
重大事项的人员;
(三)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
责人和所任职务可以获取、知晓公司重大事项及进展的人员;
(四)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或者董事会成
员由于履职需要指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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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发
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接收信息的主要联络人,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证券部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
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
解之处,并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及时向证券部提
供和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事项信息,配合证券部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可以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
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将有关资料报董事
会备案。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
(二)达到本条第(三)款规定标准的交易,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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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的此类资产
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三) 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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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对外提供担保;
(五)公司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
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六)公司发生的以下重大诉讼和仲裁: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
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七)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绩预告情形的,应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及时报告业绩预告
情况。
大差异时,应及时报告。
(1)在信息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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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信息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波动时;
(3)年度报告披露前,需要对外披露公司当期财务数据的其他情形。
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
告义务:
(1)报告期内,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与上年同期或者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状况相比,出现盈亏性
质的变化;
(4)期末净资产为负;
(八)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十)公司回购股份;
(十一)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涉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十二)收购及相关股份/股权权益变动;
(十三)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重大变更事项: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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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该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不限于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况发生较大变化;
生重大影响;
生承诺事项;
重大影响的重大变化;
(十五)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时(包括合并报表公司,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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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下列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 2 日内,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交有关最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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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受查处的情况;
(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五)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声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承担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和联络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应当确认
本公司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并向证券部备案。前述联络人发生
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5 日内向证券部办理变更备案登记。联络人具体负责
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各单位的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由联络人以电话、传
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经第一责任
人核对并签字的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一)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二)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三)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时。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报告义务人还应当
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
进展情况: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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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
户事宜;
(六)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七)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
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
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分析
和判断,并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
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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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上报信息在公司指定媒体公开披露前,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
关系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
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
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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