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开股份: 首开股份年报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17: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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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工作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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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 开 股 份 年 报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 202512)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年度报告的
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首都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
  第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 10 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适用);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偿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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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
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
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七条 年度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年度报告不得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
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
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提交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二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或者更正公告中披露营业
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
项。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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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年度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制定年度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年度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
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年度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
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年度报告的披
露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年报编制、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年报编制与披露工作,负责办理公司信
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
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分管工作相关的报告事项负
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
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报之前,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
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
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
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十八条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年报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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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情况,发现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
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审计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督促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
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 对于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内部控制关键领域和环节,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审计部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加强与内部控
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协同,评估内控缺陷的严重性,研判内部控制缺陷对
公司财务报表及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影响。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
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
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季度报告与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审议与披露工作参照本办法
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制度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办法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解释及修订,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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