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国家集成电
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集成电路制造和装备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工
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所合计持有的中芯北方集成电路制造
(北京)有限公司 49%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
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无实际
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
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
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徐亦潇 苏冬夷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