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国家集成电路产
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集成电路制造和装备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工业发展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所合计持有的中芯北方集成电路制造(北京)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芯北方”)49%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
四条规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
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尚需审批的事项已
在《 中 芯 国际集 成 电路制 造有限公 司发 行股份 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 易预案》
及《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
书 ( 草 案)》 中详细 披 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被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交易标的也不存在出资
不实或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公
司将继续保持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独立性;
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
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特此说明。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