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化: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23: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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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
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
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条件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并在承担审
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
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能够按时保质完成
审计工作任务;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七)能够保守被审计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第八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
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
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并及时向湘潭市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公司因业务
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
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
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
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
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公司应当按照国资监管机构要求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招标办、
财务部、纪检监审部、董事会工作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前期调研、调查、资料
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
关资料报送公司,由招标办、财务部、纪检监审部、董事会工作部审核确认后报
送审计委员会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对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就是否聘请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聘请相关会
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审议通过的,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决定,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审计业务
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八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可以续聘同
一审计机构。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
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
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
交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当妥善归档
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
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出具的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
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约定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
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
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聘任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
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
应涵盖在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规定的,应及时反馈给董事会,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责令相关主体纠正不当选聘行为,并给予警告;
  (二)已完成选聘的,如果所聘事务所不符合第二章第五条之要求,责令公
司解聘已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
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况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各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
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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