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监管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
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
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违反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述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
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
交易,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
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
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本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
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规定;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
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
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
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
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
间区间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
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
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四章 股份锁定与解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
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
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
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
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
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
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
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
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
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并受到监
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的,给公司造成影响,公司视情节轻重给
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照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违反《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在限制期限内转让股份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转让股份的;
(三)违反《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九条的规定,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划不符合规定转让股份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转让股份的情形。
第三十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
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各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
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