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化: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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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
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
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
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和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执行。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
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4.4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保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下设董事会工作部,董事会工作部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开
展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十四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
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完整移交给新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各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
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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