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 子女;
(五)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 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 12 个月 内 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 本人无下列不 良记录 :
(一)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刑事处罚 的;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
通 报 批 评的 ;
( 四)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 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 因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
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