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三圣: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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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三圣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
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 14 时 30 分
在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高新园云汉大道 99 号公司 11 楼 1106 会议室召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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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向公司全体股东通知了本
次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
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相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会议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本次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系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
会议的资格。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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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出席本次
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92,551,33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1466%。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
权代理人代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提供的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2 月 22 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0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3,147,7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9.230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之股东身份及出席会议、投票
表决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下同)共计 1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65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33%。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所律师亦受聘出席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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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共 9 项(不含子议案),均属于
公司股东大会或的职权范围,且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
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且在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
场会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
参与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工作。
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按照议程,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根据公司对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表决
结果,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53,980,056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7%;
反对 1,711,30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93%;弃权 7,700 票,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39,2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4.1822%;反对 1,711,3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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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25.7021%;弃权 7,7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156%。
   表决结果:同意 253,980,056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7%;
反对 1,711,30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93%;弃权 7,700 票,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39,2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4.1822%;反对 1,711,3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5.7021%;弃权 7,7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156%。
   表决结果:同意 253,980,056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7%;
反对 1,711,20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92%;弃权 7,800 票,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39,2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4.1822%;反对 1,711,2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5.7006%;弃权 7,8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171%。
   表决结果:同意 253,898,456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58%;
反对 1,792,80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11%;弃权 7,800 票,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57,6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2.9567%;反对 1,792,8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6.9262%;弃权 7,8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171%。
   表决结果:同意 253,979,556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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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1,711,70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94%;弃权 7,800 票,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38,7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4.1747%;反对 1,711,7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5.7081%;弃权 7,8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171%。
   表决结果:同意 253,980,056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7%;
反对 1,711,20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92%;弃权 7,800 票,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39,2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4.1822%;反对 1,711,2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5.7006%;弃权 7,8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171%。
   表决结果:同意 253,987,256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05%;
反对 1,711,70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94%;弃权 100 票,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46,4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4.2903%;反对 1,711,7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5.7081%;弃权 1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5%。
   表决结果:同意 232,083,995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64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43,13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5.7051%。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宋英健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30,240,889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4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00,03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8.0234%。
  魏东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30,240,894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4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00,038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8.0235%。
  马胜义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30,210,889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3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70,03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7.5728%。
  段伟为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30,260,896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5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20,04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8.3239%。
  严欢女士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31,789,089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49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48,23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1.2759%。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张金若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30,688,684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1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47,828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4.7489%。
  丛晓东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30,813,68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6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72,82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6.6262%。
  黄超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审议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彭东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褚兴龙                       李聪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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