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 层&9 层&10 层&13 层&17 层
电话(Tel):86-10-65219696 传真(Fax):86-10-8838186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圣怀律师、冯玫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广东众
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刊登于《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二)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 14:45 在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西
湖工业区信息产业园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永红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
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如下: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共 1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28,441,9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 11,053,8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06%。
(二)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计算。
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机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234,776,68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5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131,327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908%;反对 4,661,01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146%;弃权 58,1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6%。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234,772,48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57,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127,127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767%;反对 4,666,21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320%;弃权 57,1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3%。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234,769,78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6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124,427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677%;反对 4,661,51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162%;弃权 64,5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1%。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234,756,28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59,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110,927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225%;反对 4,680,01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782%;弃权 59,5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3%。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238,388,1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6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742,75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892%;反对 1,039,88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36%;弃权 67,8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1%。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234,657,18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6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011,827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905%;反对 4,773,01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898%;弃权 65,6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8%。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234,766,18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6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120,827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556%;反对 4,663,81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239%;弃权 65,8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4%。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234,760,48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8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115,127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365%;反对 4,649,61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764%;弃权 85,7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1%。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234,787,18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7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141,827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260%;反对 4,635,51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291%;弃权 73,1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49%。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238,528,7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883,35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602%;反对 915,782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79%;弃权 51,3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9%。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237,232,50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179%。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237,163,1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854%。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236,921,44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758%。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237,010,76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751%。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237,117,18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316%。
上述 5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获得当选。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237,126,32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622%。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237,073,9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868%。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237,070,52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752%。
上述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获得当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 张圣怀:
冯 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