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摩智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22: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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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
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赛摩智能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报送、备案等相关工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或其他主体)、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
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
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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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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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
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
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
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
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
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
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
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并
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等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单位)、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及信息披露联系人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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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微博、微
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内幕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内幕信息,保证内幕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
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
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
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
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
制等义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
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
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妥善做
好工作交接或依规接受离任审计。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
的保密措施。对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
公平披露,不得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保密
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
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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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
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
他人携带、保管。
  第十四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
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
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五条 公司工作人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注意保密工作,严格控
制文件、资料印制数量,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应当场销毁。
  第十六条 公司应拒绝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内幕信息的报送要求;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公司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未履行公司审批程序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批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
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
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
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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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
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
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
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
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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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如有)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根据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
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
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
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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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
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
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
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
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
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认真履行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如泄露已知悉的公司内幕信息,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未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董事应回避
表决。
  第三十条 公司全体员工(含董事)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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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
予处分或经济处理;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公司将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中介机构违反
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外部使用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提请外部使
用人所在单位进行处理;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
罪的,公司将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一)未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并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存在虚假、重大遗漏和重
  大错误;
  (四)拒不配合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重大事项备忘录制作。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等
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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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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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业务类型
报送日期
(   YYYY-MM-
DD)
首次信息披露日

(   YYYY-MM-
DD)
完整交易进程
备忘录
               自然人
                       所在
               姓名/法 知情    职务
                       单位    证件 证件   知情日期       亲属关系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登记时间
 知情人类型         人名称/ 人身     /                                           登记人                  备注
                       /部    类型 号码 (YYYY-MM-DD)  名称   息地点  信息方式 信息阶段         (YYYY-MM-DD)
               政府名 份      岗位
                        门
                称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附件二: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内幕信息使用须知
  为防范和打击资本市场内幕交易行为,国务院办公厅、中国证监会下发了相关文
件,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使用作出了具体规定。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我司”)本次提供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我司特提示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
见》(国办发〔2010〕5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登记和管理;
  二、请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三、请严格控制我司内幕信息的知情范围,不得扩散。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附件三:
                     保密承诺函
致: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身份证号码:【】),任【】(单位)一职,就【】事项,
本人郑重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贵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的有关规定,不
以任何形式擅自对外泄露关于贵司的内幕信息,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该信息被公开
披露前,本人不买卖贵司证券,也不推荐他人买卖贵司证券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
非法利益。本人同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贵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在具体事项需要时应贵司的统一安排与贵司另行签署
保密协议。
承诺人: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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