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赛摩智能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
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
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
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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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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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
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
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
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
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
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
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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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
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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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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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时
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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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
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
由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附件一)、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二)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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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当签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
件三)交由证券部妥善保存。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上市
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不得
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
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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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安排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予董事会秘书;
(二)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
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
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
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相关资料和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并及时将临时公告通报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
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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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
利,董事会、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
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
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咨询。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
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协助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
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六)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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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八)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九)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秘书因
故无法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二)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董事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责任;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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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四)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如有)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如有)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
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如有)和各控股子公司
(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如有)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
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七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
第四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
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
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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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内幕知情人是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
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
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
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
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知情人员应当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承
担保密义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作为
各部门、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重大信息出现泄密的紧急处理流程为: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
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
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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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档案管
理工作由证券事务部负责管理,对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统一存档
保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存档保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
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存档保管。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
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
提供)。
公司应当及时通报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
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第五十四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
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
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五十五条 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
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
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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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向证监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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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
事项
申请部门/子公
司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事项披露的类型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填报暂缓与 □是 □否 是否填报暂缓与 □是 □否
豁免事项知情人 豁免事项知情人
登记表 保密承诺函
申请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确认签字 □暂缓 □豁免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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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 知情 身份 与公 单位 知悉 知悉 知悉 知悉 知悉 登记 登记
人姓 证号 司的 /部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时间 人
名/ 码/ 关系 门职 时间 地点 阶段 方式 内容
名称 统一 位
社会
信用
代码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
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知悉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填报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等;
注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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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作为赛摩智能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以下简称事项)的
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息保密义务,在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
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保证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向公司证券部备案;
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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