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经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赛
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提名
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相关
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
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构成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定以前,提名委员会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但存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除外。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企业中委派的董事长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候选人;
(四)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任免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
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
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
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由其他提名委员会委员共同指定一名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本细则中,
“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