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及可持续发展,有效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保
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
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
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内容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到公司进行现场工作。独立董
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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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公司
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工作,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
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现场会议,参与公司董事会会议议题的讨论
和表决、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并利用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客观、公正
的判断;
(二)参与其所任职的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现场会议,就会议所审议的
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现场考察,与公司各部门及其子公司的工作人
员进行座谈,沟通了解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
(四)与公司审计合规部进行沟通,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订、实施情
况;
(五)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就公司财务审计情况进行沟通、交流,提出专业
意见与建议;
(六)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交流,
了解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况;
(七)与公司投资者进行现场的交流和互动;
(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开展其他现场工作。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开展现场工作,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现场会议;
(二)出席其所任职的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现场会议;
(三)深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等重要部门实地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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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公司采购、生产、销售、研发、财务、审计合规、证券事务等相关
部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现场交流、座谈和问询;
(五)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现场沟通、交流;
(六)参与公司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接待日、中小投资者走进上市公司等现
场活动;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现场工作方式。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每年年初向公司提出本年度独立董事进行现
场工作的初步计划,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该计划进行相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该初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的具体内容;
(三)独立董事需要调研、走访、交流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各相关部门和人员
名单;
(四)需要公司准备的文件、报表、数据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开展现场工作时,应当对此前已提出质询、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事项进行复查,监督公司整改工作的进展及实施、完成情况。公司
在限期内未能整改落实的或经独立董事督促后仍未能开展整改工作的,独立董事
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进行通报或向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三章 履职保障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所必
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设置常设机构和独立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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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应当
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
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
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
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进行现场工作过程中,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证券
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独立董事现场工
作计划的内容,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及人员积极配合独立董事的现场工作,确保独
立董事现场工作计划得以有效落实。
第十二条 除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开展现场工作外,公司独立
董事在认为有必要时或者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可以随时
开展现场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接到独立董事的现场工作通知及相关要求后,应当积极协
助独立董事开展现场工作。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开展
现场工作提供便利及保障,并积极配合独立董事的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时,有权对所发现的问题提出质询、
建议、批评和意见。公司应当认真听取独立董事提出的质询、建议、批评和意见,
如实进行记录、整理和反馈,同时制订相关整改计划及整改措施,并及时向独立
董事通报相关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开展现场工作时,应当对此前已提出质询、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事项进行复查,监督公司整改工作的进展及实施、完成情况。公司
在限期内未能整改落实的或经独立董事督促后仍未能开展整改工作的,独立董事
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进行通报或向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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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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