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菱股份: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22: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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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索菱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3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5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一)
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5 年 12 月 2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结束时间为 2025 年
   (2)会议地点:上海市松江区沪松公路 2033 号 5 号楼索菱股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盛家方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282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计 294,952,95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508%,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总计 195,047,7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834%;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27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99,905,1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67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派律师宋佳音、田宇民到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
记的议案》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195,047,79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表决情况:
同意 98,058,557 股;反对 1,669,400 股;弃权 177,2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93,106,3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票的 99.3739%;
反对 1,66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60%;弃权 177,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01%。该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6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555%;反对 1,66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902%;弃权 17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43%。
   本议案采用逐项表决方式,其中: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195,047,79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表决情况:
同意 98,054,357 股;反对 1,657,200 股;弃权 193,6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93,102,1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票的 99.3725%;
反对 1,65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19%;弃权 193,6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6%。该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5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878%;反对 1,65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937%;弃权 19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85%。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195,047,79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表决情况:
同意 98,057,357 股;反对 1,656,700 股;弃权 191,1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93,105,1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票的 99.3735%;
反对 1,65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17%;弃权 191,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8%。该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6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361%;反对 1,65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857%;弃权 19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82%。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195,047,79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表决情况:
同意 98,043,657 股;反对 1,667,300 股;弃权 194,2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93,091,4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票的 99.3689%;
反对 1,66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53%;弃权 194,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4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155%;反对 1,66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564%;弃权 19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81%。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195,047,79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表决情况:
同意 98,027,157 股;反对 1,672,300 股;弃权 205,7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93,074,9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票的 99.3633%;
反对 1,67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70%;弃权 205,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9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497%;反对 1,67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370%;弃权 20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34%。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195,047,79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表决情况:
同意 98,055,057 股;反对 1,656,500 股;弃权 193,6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93,102,8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票的 99.3727%;
反对 1,65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16%;弃权 193,6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5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991%;反对 1,65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825%;弃权 19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85%。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195,047,79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表决情况:
同意 98,049,857 股;反对 1,653,600 股;弃权 201,7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93,097,6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票的 99.3710%;
反对 1,65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06%;弃权 201,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5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153%;反对 1,65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357%;弃权 20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89%。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195,047,79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表决情况:
同意 98,053,257 股;反对 1,648,900 股;弃权 203,0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93,101,0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票的 99.3721%;
反对 1,64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90%;弃权 203,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5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701%;反对 1,64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600%;弃权 20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99%。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195,047,79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表决情况:
同意 98,053,257 股;反对 1,617,100 股;弃权 234,8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93,101,0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票的 99.3721%;
反对 1,61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83%;弃权 234,8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9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5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701%;反对 1,61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478%;弃权 23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21%。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195,047,79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表决情况:
同意 98,035,557 股;反对 1,671,100 股;弃权 198,5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93,083,3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票的 99.3661%;
反对 1,67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66%;弃权 198,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3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850%;反对 1,67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176%;弃权 19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74%。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195,047,79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表决情况:
同意 98,041,457 股;反对 1,603,600 股;弃权 260,1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93,089,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票的 99.3681%;
反对 1,60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37%;弃权 260,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4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800%;反对 1,60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304%;弃权 26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96%。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其中: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89,660,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2057%。盛家方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89,237,0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0621%。白俊峰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89,236,2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0618%。蔡新辉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其中: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91,168,7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7170%。陈实强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89,684,7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2139%。朱光伟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195,047,79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表决情况:
同意 97,822,657 股;反对 1,644,500 股;弃权 438,0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92,870,4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票的 99.2940%;
反对 1,64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75%;弃权 438,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12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4557%;反对 1,64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892%;弃权 43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5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宋佳音律师、田宇民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上
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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