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日药业: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22: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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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533 号
     致: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
     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
投票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天津市
武清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 B01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8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共计 705,852,6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959%。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165,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1%。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5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二)下午深圳证券交易
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48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03,686,8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4238%。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8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5,689,4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现场或网络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
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
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
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77,665,25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066%;26,753,94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03%;1,433,50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502,033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203%;26,753,942 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63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77,120,05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294%;27,297,24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73%;1,435,40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956,833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927%;27,297,242 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85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76,855,65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919%;27,545,94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
                                        法律意见书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25%;1,451,10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692,433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518%;27,545,942 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182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77,539,65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888%;26,908,84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22%;1,404,20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376,433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684%;26,908,842 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97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76,696,35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693%;28,040,04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25%;1,116,30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533,133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055%;28,040,042 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5667%;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73,817,05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552%;29,327,14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76%;542,700 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819,633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063%;29,327,142 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731%;
   该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74,814,65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970%;28,327,64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56%;544,600 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817,233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015%;28,327,642 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3725%;
   该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89,109,99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280%;16,174,59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15%;568,100 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946,777 股同意,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0879%;16,174,59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20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张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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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红日药业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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