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曙
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
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
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http://www.sse.com.cn)上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同时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
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
按《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长李国杰先生已辞职,经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本次股东会由董事崔梓杰先生主
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名,代表股份 385,955,0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931%。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
止 2025 年 12 月 24 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1 名,持有股份 315,204,3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1.5549%。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法律意见书
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246 名,代表股份 70,750,69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8382%。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现场或以远程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
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
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的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根据公司上传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在该平
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持股 5.00%以下
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 _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
田雅雄
___________________
刘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