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控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22: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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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29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披露”是指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
      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备案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指发行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
      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
      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下属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
      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本
      制度有关“重大”的衡量标准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认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
      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
      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
      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
      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
      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需要
      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本章所列应披露的交易、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等。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
      当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
      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
      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
      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此外,应当结合
      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
      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
      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
    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
    而当然免除。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
         为负值,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2 条规
         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
    业收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2 条规定扣除后
    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
    末净资产。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
    绩预告相比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5.1.4 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
    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
      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
    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
    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
    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
    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
    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
    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主要包括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及关联交易。
第十七条 重大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八条 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除
        委托理财等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
        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上述披露标准。
第十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日常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本制度重大交易的相关规
         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
        (一)涉及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二)涉及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的,合同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二十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除关联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
        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
           易。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
        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或者与不同关
        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三节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下属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
        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
        报道的真实情况。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
        书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
        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上
        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
        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相关事项时,按照
        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及时以面谈或电
        话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尽快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
        面文件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下属公司的主要负
        责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内部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
        (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需要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的负责人为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
        任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责任,并应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
        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重大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
        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的联络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
        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 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谈判或签署意向书、协
          议时;
        (三) 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将发生时。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
        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董事会秘书立即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汇报,并按照本制度
        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所报告信息的详
        细情况,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
        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六条   上述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组织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
          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
          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
        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报告、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
          务;
        (二)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需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三)董事长在接到相关报告后,如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履行审议
          程序的,董事长应组织召开董事会会议,并敦促董事会秘书
          履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相关人员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五)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六)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公司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义务人
        和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
        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的
        价格。
第五十条    公司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时,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
        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
        向外界传达的信息(包括不限于新闻稿、网站与内部刊物等)进
        行严格审查,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一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国家财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的规定,
        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并在财务信息披露前,执
        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保证相
        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
        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提请董事会或股东会予以撤换。公司内部
        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等处分;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降职、
        撤职、开除等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信息披
        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人员、关联人等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
        务的主体若擅自披露或者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带
        来较大市场影响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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