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防务: 中船防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22:16:4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 2004 年 6 月 2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9 年 8 月 20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6 年 6 月 24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2 年 6 月 23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5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加深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
定的良性关系,促进本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本公司的投资价
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各自的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公司整
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
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
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分为:
  (一)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
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
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
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通过公司官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
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
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
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
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
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
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
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
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
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
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公司发布”栏目汇
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
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
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
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
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
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
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
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
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
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
答复。
 第十九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
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
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
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
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四节 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
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
调研时:
  (一)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
加调研;
  (三)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
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四)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
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
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
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
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
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
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
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
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
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第五节 上证e互动平台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主动、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
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
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
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访谈”,
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
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
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
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
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
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
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
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
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
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
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
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
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
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
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本公司
的其他职能部门、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
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和分析师会议等大型投资
者关系促进活动时,本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并
在活动前接受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等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
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鼓励
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
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
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
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
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
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
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以及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各自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修订。
  附件一: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附件二:承诺书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接待方式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它________
 时间
 地点
接待单位及
  人员
公司接待
 人员
投资者关系
 活动内容
  摘要
附件清单
(如有)
 记   录:                     审核:
                   承诺书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如下
承诺:
  (一)严格按照你公司保密相关工作要求,未经许可,不接触你公司涉密资料、
不进入涉密场所。
  (二)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
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三)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六)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
会公司;
  (七)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
               承诺人:
               单位名称:
               日期: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船防务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优秀,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