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防务: 中船防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22: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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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
  (本规定经 2011 年 12 月 5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6 年 4 月 28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1 年 8 月 30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2 年 6 月 23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5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
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各自的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证监会以
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
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
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或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内容的资料。对外报道、传送的
文件、U盘或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同意(并视内幕信息资料的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
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下属实体企业、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制度及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以及其
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直接或间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时,
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内容包括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
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涉及重
大事项未公开信息的还应签署《内幕信息保密承诺函》(附件二)。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
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
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汇
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
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
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整
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
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
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
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
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
子女和父母。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
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
等。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
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
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
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
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
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
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
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
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
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
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
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
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
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以及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各自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修订。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二:内幕信息保密承诺函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自然人
     姓名/                                                                  知悉   知悉   知悉
知情                所在单
     法人名    知情人         职务/           证件   联系          知情日期         亲属关   内幕   内幕   内幕   登记   登记
人类                位/部         证件类型                                                                 备注
     称/政    身份          岗位            号码   电话        (YYYY-MM-DD)   系名称   信息   信息   信息   人    时间
型                  门
     府部门                                                                  地点   方式   阶段
      名称
    填报说明:
(5)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6)公司董监高之直系亲属;(7)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监高之直系亲属;(8)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之直系亲属;
(9)中介机构;(10)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11)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之直系亲属;(12)交易对手方(或收购人);(13)
交易对手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14)交易对手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直系亲属;(15)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16)
其他股东董监高;(17)其他股东及其董监高之直系亲属;(18)其他。
附件二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承诺函
  本人作为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知悉公司财务信息/经营信息/敏感信息等未公开信息(“保密信息”),本人作
出如下不可撤销之承诺:
  一、 本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的相
关规则以及公司的相关制度,对于上述保密信息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者讨论该等保密信息、对于获取的保密信息在保存或保
管方面严格采取保密措施;
  二、 本人承诺不会利用上述保密信息通过任何方式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衍生品;
  三、 对于本人违反本承诺给公司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承担一
切赔偿责任。
  本承诺至上述保密信息依法成为公开信息前持续有效。
                       承诺人:
                       公司/部门名称: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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