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防务: 中船防务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22: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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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细则经 2016 年 6 月 24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1 年 3 月 30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5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总经理工作、议事
和决策程序,促使总经理工作规范、科学和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贯
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同时设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均由公司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与每届董事会任期相
同,可连聘连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
          第二章   总经理的工作职权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基本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人员;
  (八)
    《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
会议研究,总经理有权审批、决定涉及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
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抵押、资产处置、受托经营或签署相关协议、
合同,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超出总经理职权范围的,总经理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决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另行授权总经理审批、决定及实施。
  第九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公司总经理工作,主要
行使以下职权:
  (一)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专业或专项工作,
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处理有关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可委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代行相应
职权。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工作职权在公司领导人员工作分
工中详细列明。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违
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
会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
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
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是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交
流情况、研究工作、议定事项的工作会议,是总经理依法履行职责,
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形式。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决定公司经营管理方案;
  (二)研究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研究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实
施方法;
  (四)传达有关文件、指示、决议以及董事会决议,制定贯彻落
实的措施;
  (五)组织实施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制定、修改、完善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规章制度;
  (七)听取各部门、所属企业的工作报告和总结;
  (八)制定公司员工工资方案、福利和奖惩方案、年度招聘和用
工计划;
  (九)其他需要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审议研究的事项。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出席人员
  (一)总经理;
  (二)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总经理认为需要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总经理办公会应当有应出席人员半数以上参加,方可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可邀请其他领导人员、相关部门或业务负
责人列席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助理、综合管理部门部长为固定列席
人员。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时间、
地点、内容、出席、列席等,同时签发总经理办公会通知。综合管理
部门负责通知和组织总经理办公会议。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细
则,制定总经理办公会召开前相关准备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门通过公司计算机办公网络终端等通
讯方式通知参加会议人员,一般情形下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参加会
议人员,并送达相关会议资料。
  第十八条 各应参加会议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如不能参加,则
应及时反馈给公司综合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总经理主持,因特殊原因总经
理不能主持会议时,可以指定一名公司高管代为主持。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重大原因导致会议无法进行时,会议主持
也可以临时中断会议的进行,在条件成熟时继续会议直至会议结束。
  第二十条    拟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内容需经业务分
管领导或总经理签阅审核,具备条件后才可提交会议讨论及决定。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
总经理作最后决定。在讨论涉及办公会议出席成员个人议题时,当事
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总经理办公会议作详细
的会议记录、纪要,作为公司重要文件材料,按照要求归档存档;会
议纪要一般应在会后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参加会议的人员。
  会议纪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三)会议讨论事项;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记录)
                ;
  (五)会议作出的有关决定(纪要)。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在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后,对需要
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通报的,应及时予以通报;对需要董事会决策
的,应以专题报告形式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的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相
关保密纪律,不得私自泄露、传播会议相关文件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事
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并适时反馈给总经理。
         第四章   资金应用权限及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
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
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
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和公司高管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订立的
合同、交易、安排有重要利害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均应尽快向
董事会报告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并确保报告的
真实性、完整性。定期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经济运
行、财务会计、行政管理、资本运作、投融资、决议执行、工作计划
等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以及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各自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
修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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