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本规定经 2017 年 3 月 31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
促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以
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
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
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信息应遵守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所规定的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内幕消息的安全港条文。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
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
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
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
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
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
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
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
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暂缓、豁免披露
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
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董事会秘书的
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填报《信息
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并连同相关材料,及时提交董事会
办公室。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之前,须获得公司分管领导的审批同
意。公司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申请的
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的,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及时进行登记,由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将登记文
件归档。登记的具体事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
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以及按照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
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涉及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相关责任人及其他相关人
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
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
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必要时追究相
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公司股
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各自的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以及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各自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
解释。
附件: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附件: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类别:□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类型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临时报告
暂缓或豁免披露方式 □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临时报告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一季度报告 □三季度报告
□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暂缓或豁免
□定期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
信息类型
□其他: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
□是 □否
知情人名单
暂缓、
豁免 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
披露 □是 □否
公开
商业
秘密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
额外
理由
登记
事项
披露对公司或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董事会办公室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保密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批
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