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股份: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程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22: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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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
发展规划,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融资决策以及ESG(环境、社会及
公司治理)管理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
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融资决策
以及ESG(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管理事项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涉及ESG的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战略投资事务管理部门按照战略委员会的要求做好职责
内日常协助和会议前期准备工作,并根据会议所议事项收集和准备相关资
料:
  (一)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发展信息,公司战略
规划、公司编制的可行性报告;
  (二)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可行性报告
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三)对外合作协议、合同、
              《公司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文件资料;
  (四)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立项文件、可行性报
告及向战略委员会提交的书面提案。
  第十条 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小组负责为战略委员会履行ESG相关工
作职责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并组织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对ESG工作具
体执行。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日以
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的,可随时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召
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采用现
场、电子通信或者现场与通信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与会议讨论事项有关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
该关联委员应当回避。因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
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等)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工作规程内容与未来颁布、修订、更新及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股东会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之规定相冲突的,应按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公司《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2002年5月)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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