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
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
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者经济工作经历,本科及以上学历;
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精通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具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
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一)至(九)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
除其职务。
第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
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
生效。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
人)、总法律顾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
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聘;
(九)决定低于董事会权限的相关交易事项;
(十)《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在决定重大生产经营事项时,必须先经党组织研究讨论。
第十一条 总经理在公司资金管理、资产运作等方面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等交易事项,未达到下列标准的: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所
称“重大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二)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未达到下列标准
的: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本条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三
节所称“关联交易”。
总经理以及与总经理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
发生交易时,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上述相
关交易中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的,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金额达
到一定额度后的交易,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的,应当提交
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总经理可以代表公司签署应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重大合同。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的主要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者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
的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
经理提出建议;
(五)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
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者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
开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八)总经理交办或者授权其进行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
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对其违反上述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指总经理在经营过程中,为解决重大的
经营管理活动决策事宜,召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从而确保决策
科学性、正确性,最大限度降低经营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如总经理因故不能
参加会议时,应由总经理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
必要时,总经理可决定召开临时办公会议。会议主要讨论有关公司经营、
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公司各部门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公司综合
办公室一般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一日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须
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需提前请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总经理临时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认为必
要时,可扩大到其他有关人员。总经理办公会议须由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与会人员本人参加。
总经理办公会议所议事项重大或者情况紧急涉及公司重大利益时,总
经理可以邀请董事长出席会议。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由总经理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应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姓名;
(三)会议议题和议程;
(四)与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总经理就每个议题做出的决定意见;
(六)其他相关内容;
(七)会议记录人姓名。
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将会议记录的内容整理成会议纪要报送出席人
员审阅签字。
第二十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的通知、记录、会
议纪要及议题涉及的各类会议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等工作。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自觉接受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对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质询,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
期间向董事长报告)。总经理每年度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临
时报告应在重要、重大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报告
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资金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按
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如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总经理应及时
向公司董事长报告。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的绩效考核结果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
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发生调离、解聘或者到期离任等情形时,按照《公
司章程》和公司有关制度关于离任审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因工作失职,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等)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若本细则内容与未来颁布、修订、更新及实施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本公司股东会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之
规定相冲突的,应按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公司《总经理
工作细则》(2015 年 2 月)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