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工股份: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22: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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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068          证券简称:天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5-128
                  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2025 年 5 月 7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
交所”)出具《关于同意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函》(北证函〔2025〕352 号),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在北交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公开发行”)实际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69,000,000 股(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新股),每股面值人民
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3.9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71,860,000.00 元。
本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71,860,000.00 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
关的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32,850,080.02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239,009,919.98 元。
   本次公开发行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已经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验,分别出具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500348 号和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
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了《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
进行了规定。
   (三)募集资金的存放情况
   为了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
后,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
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开立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公司已
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
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
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
   二、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控制财务成本,
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
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付工程款、
设备采购款和人员费用等,并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
投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对营运资金的占用,节
约财务费用,并且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具备必要性及合理性。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主要操作流程与要求
  (一)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公司生产保障部根据公司合同管理流程与
供应商签订募投项目相关采购合同,并与对方商定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款项支
付。
  (二)在具体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时,由公司生产保障部提交付款申请,根据
采购合同条款、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内部相关规定逐级审核,财
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进行支付。
  (三)公司财务部建立明细台账,按月逐笔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
付(背书转让)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报送保荐代表人。
  (四)公司不定期召开董事会,对已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的募投
项目资金明细表所列资金进行等额置换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由保荐机构出具
核查意见。经董事会审议与保荐机构核查后,公司将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
出,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资金。
  (五)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
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
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自 2025 年 7 月 15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2 日止,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
式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资金余额为 56,500,450.00 元,该部分资金尚未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置换,且未来公司可能继续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本次
置换完成后,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产 3,000 吨高端钛及钛合金棒、丝材
          项目名称
                                     生产线建设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23,900.99
前次已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3,225.21
本次拟置换募投项目支出金额                                 5,650.05
本次置换后累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8,875.25
    五、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
控制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资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的
事项有效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约了财务费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
票上市规则》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并对截至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已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的资金进行置换。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且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控制财务成本,不会影响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支付
方式,控制财务成本,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
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通过银行承兑汇
票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决
议》
 《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的核查意见》
                      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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