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远新能: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22:15:1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300985      证券简称:致远新能         公告编号:2025-083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长春市众志汇远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长春市众志汇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有公司股份 3,64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516%;占剔除公司回购专户持股数量
的股份总数的 1.9914%),长春市众志汇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计划在自本公告披露
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自 2026 年 1 月 22 日至 2026 年 4 月 21 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进行减持的期间除外)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
份不超过 1,8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848%(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471%(即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以剔除回购专户持股数后的总股本 182,787,064 股为计算依据。若减持期间公司有分红、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齿轮有限公司)为张远先生、王然女士实际控制的企业,长春市众志汇远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为张一弛先生实际控制的企业,张一弛先生与张远先生为父子关系;张一弛先生
与王然女士为母子关系,众志汇远为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长春市众志汇远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所持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的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司 3,64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516%;占剔除公司回购专户持股数量的股份总
数的 1.9914%)。
齿轮有限公司)为张远先生、王然女士实际控制的企业,长春市众志汇远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为张一弛先生实际控制的企业,张一弛先生与张远先生为父子关系;张一弛先生
与王然女士为母子关系,众志汇远为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外)。
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8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848%(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 1%);
     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471%
(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注:公司总股本 186,512,480 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3,725,416
股,以剔除回购专户持股数后的总股本 182,787,064 股为计算依据。若减持期间公司有
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
整。
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标准应作相应调整)。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长春市众志汇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
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
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
将作相应调整)。
  承诺人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上述承诺不因本承诺人不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等原因而终止。
  本承诺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将会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如因自身需要减持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本承诺人承诺按《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执行。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
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
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承诺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首次减持时,自发行
人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本承诺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致远装备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致远装备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长春市众志汇远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其本人在公司上市前有关减持承诺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通过众志汇远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中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调整)。前述第 2 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本承诺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将会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按《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执行。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
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
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首次减持时,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
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前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本承诺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将会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如因本人自身需要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间接持股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
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
行为,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致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其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承诺。
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30%的情形。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致远新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