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划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德龙激光”)
利润分配有关事项,进一步细化《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订了《苏
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
称“本规划”),规划具体如下:
一、制定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战略和目标、未来盈
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股东
的要求及意愿等因素,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
关条款的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坚持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采取
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
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公司董事会还应当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况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三、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其中,现金股利
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周期:在当年盈利的前提下,公司一般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母公司报表口径)并且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母公司报表
口径);
(2)现金流充裕,经营性现金流为正值,同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实施
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同时,公司近三年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方式
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如果调整分红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决通过后生效。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公司召开年度股东
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
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
红方案。
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
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本规划的生效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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