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
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切实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25〕5 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综合考
虑公司实际,特制定《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以及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
合考虑公司实际战略、愿景、盈利能力、股东回报、资本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
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
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
资者的回报,保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
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
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加强独立董事在利
润分配方案决策、政策调整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强化对投资者分红回报的制度保
障。
三、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和顺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
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考虑运营和长
期发展方面资金需求,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
(2)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当期盈利且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
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公司依照利润分配原则,且当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正数并高于当期实现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每年
以现金分红方式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 15%,且任
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合并报表
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45%,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
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
分红,纳入上述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
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
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
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
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一)公司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报告期内公司经营状况和盈利
水平提出预案,并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后形成决议,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可提出
分配中期股利或特别股利的方案。
(三)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条件及其决策程序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董事会提交的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
红方案前,应当通过公开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对于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和使用计划。公司应在股东会审议时除现场会议外,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如因外部不可抗力或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
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提交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股东会审议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相悖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
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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