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星股份: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22: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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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550 号
致: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瑞星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河北
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
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
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法律意见书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相
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
集。
  根据刊登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
会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公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
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
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4:00 在河北省
衡水市枣强县中华东街北侧瑞星股份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谷红军
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5 日 15:00-2025 年 12 月 26
日 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对本次会议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股东代理人共 9 名,均为截至 2025 年 12 月 2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共计 70,8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6%。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8,020,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11%。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1 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0,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
所经办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会议就《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书面投票、网络投
票相结合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了监票、计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现场表决以
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涉及相关
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应回避表决的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70,8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法律意见书
  经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上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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