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4 证券简称:南山控股 公告编号:2025-060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29日(星期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
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15:00。
室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03人,代表股份1,870,187,639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69.067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本次股东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
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853,040,138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68.4339%。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0人,代表股份17,147,5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201人,代表股份17,168,101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0.6340%。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关于聘请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67,260,2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5%;反对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4,240,7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82.9486% ; 反 对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69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彭雪珍律师、熊武政律师就本次股东会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