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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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
将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前述通知及公告载明了
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
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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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5:30 在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 61 号金融城 2 号 T2
栋长安汽车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51 人,代表股份 3,731,575,5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391%;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3,650,259,031 股,外资股(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6 人,代表股份 81,316,491 股。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
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4,357 人,
代表股份 168,023,5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48%;其中,内资股
股东 4,317 人,代表股份 145,878,261 股,外资股(B 股)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
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律师。
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
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
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和监票。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议案已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
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李紫薇
经办律师:
陈启光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