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
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
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
者可能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
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
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以
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下属各子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因所任职务可能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
所知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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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
公室为执行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常设管理机构,董事会
办公室有权利和义务检查和督促各单位执行本制度。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单位及人员
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
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通过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进行公告所涉及到的各项信息。
(二)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及下设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上述事项应按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内
部授权手册》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行政审批及审议、披露程序,
已履行或即将履行前述程序的,不再纳入本制度规定的报告范围。
(三)重大交易事项:
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主营房
地产开发业务的子公司购买土地、房产,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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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上述事项中,拟发生“提供担保”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报告
义务人均需根据本制度、《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
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
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占该
单位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含 30%);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或占该单位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含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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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
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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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关联人的认定,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涉案金额累计发生额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已履
行披露义务的案件,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告无效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以及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
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义务人基于事项特殊性认为可
能对本公司生产经营以及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均应及时报告。
除上述规定外,诉讼和仲裁事项应按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规定进行报送。
(六)其他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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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大风险事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罚;
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
事处罚;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三)项中关于重大交易
事项标准的规定。各单位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
会办公室咨询。
(八)重大变更事项: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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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发生变更;
关决议;
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动;
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生重大影响;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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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
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
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
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九条 本公司各单位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须按决策权限履行
必要的决策程序。根据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须经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应上报本公司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批准后方能实施。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依照本公司的《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内部授权管理手
册》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或预计发生重大事项时,相
关单位负责人应在事件发生第一时间内填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表》
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表》应由相关单位负责
人签字确认;负责人不能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由该单位负责人
指定的人员履行其报告义务,事后由该单位负责人予以确认。情况紧
急时,各单位可先以电话或邮件形式上报,事后补送《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表》。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各单位上报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表》后,应立即进行分析,对是否予以披露做出判断,并在《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表》上填写处理意见,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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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予以披露的重大事项,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相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重大事项报告的记录以及相关资料、档
案的保管工作,并对处理结果做好记载。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尚未公开之前,报告义务人及其他任何知情
人员对重大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信
息内容,各单位负责人为信息保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
第十三条 董事长为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
对本公司的财务信息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的组织、协调、汇总及实施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敦促公司各部门及所属机构对重大事
项进行搜集、整理及报告。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人为该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信息报告联络人,协
助该单位负责人做好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以及和 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的联络工作。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问责机制。
因漏报、瞒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追
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并受
到上级监管部门处罚的 ,公司将视损失处罚的轻重、情节的大小决定
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和当事人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免职、降级、解除劳
动合同、扣罚绩效奖金、通报批评、警告等处罚措施。
对各单位已报事项,因董事会办公室处理延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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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指“净资产”是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
会计报表之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指触及本制度要求的 1 个自然
日内。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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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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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单位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报告事项
事项涉及金额
重大事项详细
描述及对公司
经营产生的影
响
报告单位联系
人及联系方式
报告单位负责
人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
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
见
分管领导
董事长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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