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
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规范运作和
科学决策,有效发挥董事会职能,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
事的主要形式。董事会遵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等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三条 本行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至十五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至少包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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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还应包括至少一名职工董事,由本
行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职工董事。由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的人
数(包括职工董事)不应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四)制定本行的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定期报告、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制定本行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
(九)制定本行资本规划,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管理最终责
任;
(十)制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行股份或者合并(包括兼
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
审议批准本行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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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数据治理等事项;
(十二)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及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跨区域
机构的设置;
(十三)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
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行长提名,聘任或解聘
本行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
(十四)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股东会会议事规则
及其修改方案、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修改方案,审议批准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五)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对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七)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八)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十九)负责审议超出董事会给高级管理层设定的开支限额
的任何重大资本开支、合同和承诺;
(二十)提名下一届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十一)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公司治理;
(二十二)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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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
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
(二十四)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责任;
(二十五)制定本行并表管理政策,审议并表管理重大事项;
(二十六)确定合规管理目标,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对合规
管理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二十七)听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于本行的监管意见及
本行整改情况的报告;
(二十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以及股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策本行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本行党委的意见。董
事会职权由董事会集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原则
上不得授予董事长、董事、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某些具体决策
事项确有必要授权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依法进行。授
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事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其他机构或
个人行使。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
董事长由本行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或罢免。本行董事长和行长应当分设。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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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本行股票、债券及其他证券;
(四)签署重要文件和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向董事会提名行长、董事会秘书人选;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本
行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本行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八)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
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
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八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本行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九条 董事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并投入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履行职责。董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
会会议。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经股东会或监督部门履职评价较差的,董事会也应建议股东会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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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
第十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展委员会、风险管理及关联交易
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信息科技管
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
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担任,且人数不得少于三人。风险
管理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比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风险管理及关联交易
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应由独立董事
担任主任委员或负责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其主任委员或负责人应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成员应当具备财务、
审计、会计或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且为不在
本行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
员。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不得担任风险管理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一条 本行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属于本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需经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
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助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向董事提供、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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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确保其了解相关监管机构关于本行运作的法规、政策及要求,
协助董事长及行长在行使职权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按法定程序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
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四)负责处理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督促本行制定并执行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本行和相关当
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五)负责与本行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
促使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
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六)协调本行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
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本行的信息披露资料;
(七)负责保管本行股东名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册、
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的资料,以及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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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董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文件准备及会议记录、信息披露、投
资者关系管理以及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其他日常事
务。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会
议。定期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应当召开四次。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
会议时,由副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主持会议时,
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长未指定主持会议的董事
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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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
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
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申请表中的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并应当与提
案有关的材料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
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
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下列人士或机构可以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董事长;
(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五)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六)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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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主体。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案结构应当
完整,包含提案正文和提案说明,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如在会前
曾与董事进行沟通,还应包括董事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一并提
交。提案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
要求,对提案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负责解释提案。
第十九条 在发出召开定期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
或由其责成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征集会议提案,各有关提案人应当
在会议召开前二十日递交书面提案及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有关提案和材料进行整理后,拟订董
事会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提请董事长决定。董事长根据需要
征求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定期董事会会议应当将会议通知于董事会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会议文件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送
达全体董事;临时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五日将书面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送达全体董事,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会议文件应于会议召开
三日前送达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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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与拟审议的提案;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
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本行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
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本行通知以
邮政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本行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电子邮件进入接收方计算机系统之
日为送达日期;本行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本行通知以传真方式进行的,传真当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
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
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
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
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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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各应参会的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董事会秘书
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联络人是否参加会议。董事如已出席会议,
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
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表决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可采用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一董事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或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
本行股权的 50%时,其派出的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受到限制。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
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在征得主持人同意后,有权就
相关议题发表意见或就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但不享有投票表
决权。
第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
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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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涉及
重大关联交易需董事会批准的,该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
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正式开
始后,与会董事应首先对议程达成一致。
与会董事对议程达成一致后,会议在会议主持人的主持下对
每个议案逐项审议,由议案提出者或议案提出者委托他人向董事
会汇报工作或做议案说明。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
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的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
认可的议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议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
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可以对各项议案发表意见。其他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
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会议上出现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董事发言的情形,会
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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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本行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事项发
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尤其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会发表意见: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三)提名、任免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六)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七)可能损害存款人、中小股东、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
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事项;
(八)聘用或解聘外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行和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
情形的,应及时要求予以纠正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本行出现公司治理机制重大缺陷或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的,独
立董事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独立董事除按照规
定向监管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外,应当保守本行秘密。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上述事项明确表示下列意见:
(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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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第三十二条 对需要保密的董事会会议有关内容,与会人员和
其他知情人员必须保守机密,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表决和书面传签
表决两种方式作出。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
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
即时交流讨论方式召开的会议。
书面传签,是指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
案作出决议的会议方式。
董事会会议采取书面传签表决的形式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书面传签表决事项应当至少在表决前 3 日内送达全体
董事,并应当提供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作出决
策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二)书面传签表决应当采取一事一表决的形式,不得要求
董事对多个事项只作出一个表决;
(三)书面传签表决应当确有必要,书面传签表决提案应当
说明采取书面传签表决的理由及其符合本行《章程》或本规则的
规定。
书面传签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的有效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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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表达意见的董事,视为未出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
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
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以下事项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表决通过,且不能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一)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二)资本补充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三)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四)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五)回购本行股份方案;
(六)本行《章程》的修订案;
(七)超过董事会授权的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八)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和董事会秘书及法律规定应当由
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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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认为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同类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中应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及有效日期;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
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
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中途退席,应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并请
假。对剩余表决提案的表决意向,该董事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行使;如不委托,该董事对剩余提案的表决意向视同放弃。
第三十七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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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
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八条 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本行遭受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本行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现场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本行档案保存,保存期限永久。
董事会采取现场形式召开的,应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
事会会议做好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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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四)会议议程;
(五)董事发言要点、主要意见及对议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要求记载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作为本行档案按本行档案管
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并将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和会议
记录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
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也可以发表公
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机构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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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的公告
第四十二条 本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
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相关监
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相关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本
行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的,本行应当及时披
露;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本行也
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需
要披露的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
或者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本行应当分别
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姓名,缺席理由和
受托董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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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
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
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
前认可情况或者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四十六条 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
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八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
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
的执行情况。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
行者提出质询。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对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
查,对具体落实中违背董事会决议的,应追究执行者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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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本行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
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规则
中所称“以上”、“至少”、“以前”都应含本数;“过”、“不少”、“不
足”、“以外”、“低于”、“过半数”应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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