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需经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
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公
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
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将应披露的
信息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不得在其他媒
体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
回应。
(二)股东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
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
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
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
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
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
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
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
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
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重大事件的;
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四)分析师会议和路演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重大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
行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五)公司网站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
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
(六)官方互动平台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
等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
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
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关于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容,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予以发布或回复投资者;
成问题回复。
未经审核通过,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
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
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
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
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七)现场调研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
善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人员有机会获取内幕消息和未公开重大事件信息。董
事会秘书应指派专人或亲自陪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八)电子邮件或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等,由熟悉公司情况的专人负
责,投资者可以通过电子信箱和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和了解情况。公司应当保证
咨询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在工作时间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
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相关人员
电子信箱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
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配备专
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等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交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若有冲突,应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将予及时调整。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