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73 证券简称:梅花生物 公告编号:2025-069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了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3 名非独立董事和 3 名独
立董事,上述 6 名董事与同日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1 名职工代表董事
共同组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为保证第十一届董事会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完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长的选举,确认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
成人员以及聘任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已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聘任工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
(1)非独立董事:王爱军女士、何君先生、梁宇博先生
(2)独立董事:刘兴华先生、卢闯先生、周臻先生
(3)职工代表董事:刘晓静女士
序号 委员会名称 委员姓名 主任委员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均过半数,并由独
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卢闯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且审计
委员会委员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自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 3 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董事会成员的 1/3,独
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上述董事简历详见附件。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情况
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祥路 66 号
邮编:065001
联系电话:0316-2359652
传真号码:0316-2359670
电子邮箱:mhzqb@meihuagrp.com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公司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已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已对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审议通过。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与其
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董事会秘书刘现芳女士已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三、监事会取消、换届离任情况
《公司章程》修订生效的同时,公司不再设监事会和监事,公司第十届监事
会成员常利斌先生、刘强先生、刘晓静女士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将继续在公
司其他岗位任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监督职能,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卢闯先生、周臻先生、王爱军女士,其中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卢闯先生(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
因任期届满,王有先生在本次换届后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仍在
公司其他岗位任职。
公司在此向换届离任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任期内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
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一、董事简历
王爱军女士,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汉族,曾分别在北京国际商务学院、
北京大学高层管理研修班进修会计学、管理学,曾任原梅花集团董事、总经理,
人,截至 2025 年 12 月 29 日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72,452,774 股,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何君先生,1974 年出生,中国国籍,汉族,曾在胜芳建设分局工作,曾任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7 年至今为公司董事、总经理。何君先生为公司控股
股东孟庆山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截至 2025 年 12 月 29 日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梁宇博先生,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汉族,曾任原梅花集团董事、副总
经理,2017 年至今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梁宇博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 2025 年 12 月 29 日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54,474,218
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刘兴华先生,1967 年出生,中国国籍,汉族,管理学博士。2020 年 10 月至
今担任同济大学特聘教授。刘兴华先生自 2021 年 12 月起兼任利华益维远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维远股份,股票代码:600955)独立董事;自 2024 年
独立董事;2023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刘兴华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持有公司股份,其已取
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刘兴华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 2025 年 12 月 29 日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适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卢闯先生,1980 年出生,中国国籍,汉族,管理学博士。2015 年 11 月至今
担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卢闯先生自 2021 年 2 月起兼任中国同辐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中国同辐,股票代码:01763.HK)独立董事;自 2025 年
独立董事;2023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卢闯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持有公司股份,其已取得
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卢闯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 2025 年 12 月 29 日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周臻先生,1985 年出生,中国国籍,汉族,经济学博士。2022 年 12 月至今
担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并兼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
学院博士项目学术主任、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研究中心副主任以及产业金融研究
中心副主任。周臻先生的主要研究领域为信息经济学理论及其在公司金融、宏观
经济等领域的应用,研究成果发表于经济学领域全球顶级学术期刊,包括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 Review of Financial
Studies 以及《清华金融评论》等国内外学术期刊。周臻先生先后主持国家高端
智库研究任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创新研究群体
项目(B 类)。现受聘担任中国信息经济学会和中国运筹学会博弈论分会理事,
电子科技大学人文社科高等研究院专家委员会委员。其研究成果近年来获得多项
国际国内学术和业界奖项,包括第八届张培刚发展经济学青年学者奖、第九届高
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中国科技金融学术年会获最佳论文奖,中国信息经
济学会优秀成果奖、创新成果奖,PwC 3535 论坛年度最佳论文等,并入选中国
信息经济学会乌家培资助计划。周臻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亦
不持有公司股份,其已经参加证券交易所相关培训课程。
周臻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 2025 年 12
月 29 日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
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刘晓静女士,1975 年出生,中国国籍,汉族,2001 年加入公司,曾任通辽
梅花财务处处长、通辽梅花财务经理、职工监事等职,现为财务部资产管理处项
目主管。
刘晓静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 2025 年 12
月 29 日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
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王爱玲女士,1976 年出生,中国国籍,汉族,2002 年至今历任公司资金处
处长、财务部副部长、财务部部长等职位,现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王爱玲女士
为公司董事长王爱军女士之胞妹。截至 2025 年 12 月 29 日王爱玲女士直接持有
公司股份 378,900 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王丽红女士,1981 年出生,中国国籍,汉族,注册会计师。2005 年起先后
在梅花集团财务部担任会计、会计主管、会计处经理、总账会计等职务。在财务
核算、财务分析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及专业知识。2019 年至今为
公司财务总监。截至 2025 年 12 月 29 日王丽红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17,300
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刘现芳女士,1984 年出生,中国国籍,汉族,本科学历,2006 年 7 月加入
公司,历任公司证券部信息披露专员、证券事务主管、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
书等职位,2017 年至今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截至 2025 年 12 月 29 日刘现芳女士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87,400 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