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 2025 第 03459 号
致: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中环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费林森、瞿亚丽律师
(下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
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2:00 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大连路 1120 号中辰未来港 B1 座 23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董事长刘杨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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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
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计 143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75,543,5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4097%,
其中:
数的 15.3362%,为 2025 年 12 月 2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已出示其本人的身份证
明文件和持股凭证。
股份总数的 1.0735%,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
认证。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共 142 名,代表公司股份 5,002,1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866%。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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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天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http://wltp.cninfo.com.cn),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投票表决
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与度,本次股东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验证,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议案为: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5,268,9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4,727,5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4.5101%;反对 164,0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2792%;弃权 110,5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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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对应各子议案的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5,262,9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4,721,5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4.3902%;反对 216,0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4.3187%; 弃权 64,585 股,占出 席会议 中小股东 有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5,265,7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4,724,3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4.4461%;反对 213,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4.2627%; 弃权 64,585 股,占出 席会议 中小股东 有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5,268,1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4,726,7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4.4941%;反对 213,7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4.2727%; 弃权 61,685 股,占出 席会议 中小股东 有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5,265,2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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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4,723,8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4.4361%;反对 219,7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4.3927%; 弃权 58,585 股,占出 席会议 中小股东 有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5,044,1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4,502,7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0.0161%;反对 437,7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8.7508%; 弃权 61,685 股,占出 席会议 中小股东 有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5,314,4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4,773,0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5.4197%;反对 170,5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3.4091%; 弃权 58,585 股,占出 席会议 中小股东 有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5,324,0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4,782,6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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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95.6113%;反对 161,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3.2232%; 弃权 58,300 股,占出 席会议 中小股东 有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5,266,0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4,724,6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4.4518%;反对 219,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4.3827%; 弃权 58,300 股,占出 席会议 中小股东 有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5,050,4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4,509,0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0.1417%;反对 431,7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8.6308%; 弃权 61,400 股,占出 席会议 中小股东 有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5,050,9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4,509,5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0.1517%;反对 431,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8.6208%; 弃权 61,400 股,占出 席会议 中小股东 有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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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5,050,8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4,509,4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0.1497%;反对 434,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8.6848%; 弃权 58,300 股,占出 席会议 中小股东 有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5,266,0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4,724,6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4.4518%;反对 219,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4.3827%; 弃权 58,300 股,占出 席会议 中小股东 有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5,266,0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4,724,6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4.4518%;反对 219,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4.3827%; 弃权 58,300 股,占出 席会议 中小股东 有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5,265,5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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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4,724,1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4.4418%;反对 167,7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3531%;弃权 11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5,062,8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4,521,4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0.3897%;反对 229,8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5945%;弃权 25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
开、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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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刘 浩
经办律师:费 林 森
瞿 亚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