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议案》,决定
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一)15:30 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
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
程等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2.86%股份的股东范渊先生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
向董事会提交《关于提请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
函》。为提交决策效率,范渊先生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提交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稿)>的议案》及《关于取消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部分提案的议
案》。
鉴于公司对原《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做出修订,公司原提请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杭州安恒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取消审议。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取消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部
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补充披露了临时提案。
除取消议案及增加临时提案外,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公告的其余股
东会通知事项不变。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载了本次股东会资料。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
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 15 点 30 分在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联慧
街 188 号安恒大厦 3 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7)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公司
总股本为 102,065,545 股,扣除回购的股份 493,107 股,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 101,572,438 股。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的现场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股东的资格
合法有效。
的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共计 8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194,7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0.557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
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
法》及《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