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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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 2025 第 03604 号
致: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同
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尹颂、丁艺茹两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5 年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
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
在《中国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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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由董事长郑光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58,806,4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182%。其中,参加表决的
中小投资者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34,9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012%。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
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9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6,4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37%。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95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426,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37%。
据此,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社会
公众股股东共计 101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9,232,87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518%。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96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1,961,3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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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各项议
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董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
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9,187,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33%;反对 24,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1%。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1,915,9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828%;反对 24,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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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62%;弃权 2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11%。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9,208,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594%;反对 24,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 同意 1,937,3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38%;反对 24,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9,208,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594%;反对 24,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1,937,3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38%;反对 24,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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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9,208,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594%;反对 24,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1,937,3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38%;反对 24,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9,222,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20%;反对 10,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1,950,7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0%;反对 10,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9,208,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594%;反对 24,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1,937,3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38%;反对 24,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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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9,207,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577%;反对 25,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1,936,3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28%;反对 25,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9,222,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20%;反对 10,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1,950,7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0%;反对 10,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9,207,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565%;反对 25,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1,935,6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71%;反对 25,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9,222,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20%;反对 10,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1,950,7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0%;反对 10,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9,208,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594%;反对 24,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1,937,3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38%;反对 24,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股东会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
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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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五年 月 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刘 浩
经办律师:尹 颂
丁艺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