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珠海市
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南特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
对南特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概述
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5〕2192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
请,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 3,718.3329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6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净额为人民币 284,425,173.62 元。
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
师报字〔2025〕第 ZM10175 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
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概述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28,442.52 万元,低于公司《招股说
明书》中的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 28,600.03 万元,根据《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
定,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八次会
议、第五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 年 12 月 25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
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总投资 原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计划投资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 拟投入金额 总额(调整后)
安徽中特高端精密配件生
产基地二期项目
珠海南特机加扩产及研发
能力提升项目
合计 38,096.86 28,600.03 28,442.52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建设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截至 2025 年 11 月 28 日,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合计人民币 9,959.48 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 9,959.48 万元,具体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计
自筹资金预先 拟使用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划投资总额
投入金额 金置换金额
(调整后)
安徽中特高端精密配件生
产基地二期项目
募集资金计
自筹资金预先 拟使用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划投资总额
投入金额 金置换金额
(调整后)
珠海南特机加扩产及研发
能力提升项目
合计 28,442.52 9,959.48 9,959.48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3,758.25 万元(不含税)。截至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自筹资金预先支 拟使用募集资金
发行费用(不含
序号 项目名称 付发行费用(不 置换金额(不含
税)
含税) 税)
发行上市手续费及
其他
合计 3,758.25 848.46 848.46
注:如尾数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
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议、第五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
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珠海
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5〕第 ZM10177 号)。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计委
员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
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
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詹程浩 申晓毅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