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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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967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武
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
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现场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
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
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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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
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2:00 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
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华工园一路天喻楼公司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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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1 名,代表股份 185,937,377 股,占公司享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3.2356%。
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议案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修订及新增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3.01:《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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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3.02:《董事会议事规则》;
议案 3.0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议案 3.04:《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议案 3.05:《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议案 3.06:《对外投资与担保管理制度》;
议案 3.07:《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议案 3.0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议案四:《关于取消监事会、监事及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上述议案二、议案 3.01、议案 3.02 和议案四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
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
半数通过;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
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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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颜 羽
见 证 律 师 :程 璇______________
王聪晖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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