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铂股份: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鑫铂股份股东投票权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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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公开征集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投票权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公开征集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投票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征集人”、“投资者服
务中心”)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征集人聘请的专
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
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征集人向
截至2025年12月2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股份”)全体股东
征集2025年12月29日召开的鑫铂股份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表决权(以下简称
“本次征集表决权”)的相关事宜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就征集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征集人的如下保
证:
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其与原件一致,没有遗漏;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征集人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
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
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相关主体的说明予以引述;
遗漏;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鑫铂股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现为本次征集表决权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征集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
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根据《证券法》《暂行
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权等股东权利。
  根据鑫铂股份于2025年12月13日披露的《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
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以下简称“《征
集投票权公告》”),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投资者服务中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证券
法》《暂行规定》的规定,具备公开征集投票权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征集投票权涉及的《征集投票权公告》已依法披露,《征集投
票权公告》及其附件《股东授权委托书》的内容符合《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征集人已依法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符合《暂行规定》的
规定。
  三、关于本次征集投票权的情况及行权结果
  根据本次征集表决权中授权征集人行使表决权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征集
人书面确认及相关证明文件,本次征集表决权共收到17名有效股东授权征集人行
使表决权的文件,代表鑫铂股份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共3,037,500股,约占鑫铂股
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64%。
  经核查,征集人亲自出席了鑫铂股份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已按照《征
集投票权公告》披露的表决意见和《股东授权委托书》中的指示内容代表委托股
东对鑫铂股份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行使表决权。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的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的
规定。
  四、关于本次征集投票权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的主体资格、征集程序
及行权结果符合《证券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
任公司公开征集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投票权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赵   靖                 孟文翔
                               强婧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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