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晶光电: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21: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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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
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
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
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请董事会履行相
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
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
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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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同
时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
进展情况。
  第四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指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熟悉相
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
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的联络工作,并将收集资料在第一责任人审核确认后及时
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并报送董事长。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证券部为重大信息
内部报送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
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下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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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上述第 3、4 项交易事项前,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
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除深交所另有规定外,
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
述标准。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第 2 至 4 项除外),
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标准。
  (四)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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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行中即将触及预计总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在上述关联交易拟发生时,签订协议之前,需要提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的关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标准。
  (五)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他合同。
  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或者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
收入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
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及时报告。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
知书的或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应当及时报告。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前款规定。
  (六)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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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诉讼;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第 1 项所述标准
的,适用该条规定。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七)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外融资方案;
应的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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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社会责任事项:
  (九)其它重大事项:
者挂牌等有关事项;
  (十)重大风险事项:
序;
资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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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
息,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
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
当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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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
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
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
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董事
会秘书联系,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材料或者与原件一致的扫
描件递交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
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汇报(如需要),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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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
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和接收信息的主要联络人;
  (三)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履
行向董事会的报告职责;
  (四)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单位负责人以及派驻参股公司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是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
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下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
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证券部是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收
集审核公司重大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
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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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
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
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二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
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元”,均指人民币元;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
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修订和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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