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晶光电: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21: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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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
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
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
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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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七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和巨潮资讯网为登载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和网站。公司变更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或网站
的,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还应置备于公司办公地,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
体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
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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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配
股说明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第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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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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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循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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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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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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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负责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
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
  第四十条    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由董事会秘书直接
领导,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
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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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
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任何单位和人员非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
料。
  第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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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五十六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七条    证券监管机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五章 信息披露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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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由证券部负责,但内容涉及公司各单
位的,各单位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如下:
  (一)证券部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报董事长审
批后,与深交所预约披露时间。证券部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
的相关规定,制定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计划并通知相关单位;
  (二)相关单位在接到证券部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要求后,在规定的时
间内负责向证券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数据,相关单位负责
人对所提供的材料审核把关;
  (三)证券部负责对收集的定期报告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检查,并完成定
期报告初稿的编制,相关单位负责人对编制完成的定期报告初稿审核把关;
  (四)定期报告初稿编制完成后送达董事长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等有关人员审核;
  (五)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七)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以及经过上述会议审批的信息披露遵
循以下程序:
会议决议文件上签名;如需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
相关成员应在相应决议文件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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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签发后上报披露。
  (二)触发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
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深交所咨询;
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签发后上报披露。
  上述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
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
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报告等文件的,应当经证券部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六章 信息披露违规及处罚
  第六十三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或者
提前泄露重大信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
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对有
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
会进行处罚。
  第六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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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人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或关联人等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因
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该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均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
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十八条    公司大型工作会议或重要会议的与会人员对涉及本制度规定
的有关重要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等订立保密协议或者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
不对外泄露。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
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修订和
解释,公司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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