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或已
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
信息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
“报告义务人”)应及时通过直接或间接途径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
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
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如有)、控股子公司(含
全资)以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如有)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
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公司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制度的贯彻与实施,包括拟定工作计划、组织人
员调配、接受重大事项报告、接受特别敏感事项直接报告、向董事会呈报重大事
项并提请董事会决定是否公开披露该等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相关工作,包括与部门、
分公司(如有)、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联系人的沟通,并向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
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
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
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信息披
露各项事宜。
第七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
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
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可能或已
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
联交易、重大事件及其他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具体范围如下: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二)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
外);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事项:
出售此类资产);
出售此类资产);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
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除提供担保、委托
理财等《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
司进行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履行报告义务。
(三)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上述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报告: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
过 1,000 万元的;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
上述标准的,应及时报告。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
算范围;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重大风险事项包括:
产的 30%;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六)重大变更事项包括: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
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应的审核意见;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项;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
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
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前述重大信息事项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
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响等;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
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实
际情况,按照《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定的程
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或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及时与投资者沟通、交流。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如有)、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应根据实际
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
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
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报告义务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如
有)、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
理及妥善保管,并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进行考核,考核意见作为年度考核
的评价指标之一。
第二十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漏,受到监管部门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理。
前款规定的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存在重大漏报、虚假
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一旦内幕消息泄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
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