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机寰宇
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
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流转、登记、披露、归
档及向监管部门报备。公司有关部门对以上事项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
信息。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股份或者控股股东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与备案
第七条 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
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产生时,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
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与此同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向相关知情人说明各项保密事
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核
实。
(三)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按规定报送至中国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九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坚
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有重要影响的
参股公司,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知悉部门、
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
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相关信息,该责任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
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起的重要时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涉及内幕
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相关资料等;
(三)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相关资料
的时限为该事项重要时点发生当日;
(四)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管理。
第十一条 因工作原因或接收未公开信息而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公司应
对相关人员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要求相关知情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或被
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两个工作日内申报备案,并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
议。
第十二条 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董事长批准后,
方可对外报送、提供。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在无法律法规等各类官方文件依据的情况下,要求公司
报送年度报表等相应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
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
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
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并书面提醒报送
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按照相关规定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关系人、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
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报告中
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一)未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
错误;
(三)拒不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重大事项备忘录制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及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等情形的,公司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
的,公司董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
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
偿。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
据合同约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
相关监管机构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
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