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国华: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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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的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制度执行需全程留痕,相关材料保存符合监管要求。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
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
监管。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
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依据。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的范围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商务保密信息(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及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或他人商业秘密、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采用上述方式豁免披露。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豁免披露
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审核程序
  第八条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子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事项时,应在 2 个工
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材料后 3 个工作日内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
记审批表》,连同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就事项是否符合条件进
行审核,向董事长提出意见,符合条件的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登记入档。
  (三)审核未通过的,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对外披露;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核流程的合规性。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事项说明(含信息类型、涉及秘密的依据);
  (二)证明材料(商业秘密需提供内部认定文件,国家秘密需提供涉密证明);
  (三)必要性及风险分析;
  (四)预计暂缓期限(豁免披露无需填写);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四章   登记、报送及披露要求
  第十条   公司应妥善保存暂缓、豁免披露相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十年。登记材料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豁免/暂缓的方式(豁免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相关内容或暂缓临时报
告披露);
  (二)所涉文件类型(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信息类型(重大交易、关联交易、客户/供应商信息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及审批意见;
  (五)暂缓原因及预计期限(豁免事项无需填写);
  (六)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暂缓事项填写);
  (七)其他必要登记事项。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应登记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披露对公司或他
人的影响。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暂缓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
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材料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确认。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
审核程序、泄露涉密信息、滥用暂缓/豁免权限等),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
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内部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涉及行政责任的,配合监管机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审
计委员会每季度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报告提交董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
程等有关制度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等制度
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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