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国华: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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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
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
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其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
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好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证券类行业协会等监管及相关机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形成良性互动。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 保密性原则:投资者交流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商业机
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状况;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企业文化和对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非经济性事项;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七)公司正在或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司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具体包括但
不限于:
  (一)公告披露: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及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充分考虑会议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尤其中小股
东)提供便利,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预留投资者发言、提问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交流的时间;
  (三)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
会等,董事长或总经理原则上应当出席,不能出席的需公开说明原因;会议需
事先公告、事后披露情况,可通过网络直播、视频或语音形式开展,提前征集
投资者提问;
  (四)其他沟通活动:路演、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见面会、推介会、接待
来访、现场参观、电话咨询、邮寄资料、互联网沟通(互动易、公司官网投资
者专栏等);
  (五)网络平台建设: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更新相关信
息;积极利用交易所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活动。
  第八条    投资者沟通渠道的管理要求:
  (一)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由熟悉公司情况的专人负责接听、
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反馈投资者诉求;联系方式变更时需及时公告;
  (二)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现场参观或座谈时,需合理规划流
程,避免来访人员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股东权利的支持与诉求处理:
  (一)积极支持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配合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持股
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活
动;
  (二)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时,需积极配合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
  (三)对投资者提出的诉求承担处理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并及时答复,定
期将诉求处理情况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条    媒体管理:
  (一)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或有偿手段影响
媒体客观独立报道;
  (二)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维护公司
良好形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信息披露及存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记录表需
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交流内容(含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如有)。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发布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尽
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
访等。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划分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二)组织开展投资者沟通联络活动,包括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等;
  (三)定期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并备置相关资料于公司指定场所供
投资者查阅;
  (四)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向董事会及管理层反馈;
  (五)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渠道和平台(官网专栏、互
动易、联系电话/邮箱等);
  (六)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配合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七)定期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八)全面采集公司运营信息,跟踪资本市场动态及公司相关评价,及时
反馈给董事会及管理层;
  (九)筹备股东会,准备会议材料;
  (十)建立并维护与监管机构、媒体、其他上市公司、专业投资者等中介
机构的良好关系;
  (十一)危机处理:当发生重大诉讼、经营业绩大幅波动、证券市场股票
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可能或已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危机事件后,迅速启动
危机处理机制,统筹组织开展危机应对相关工作;
  (十二)开展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各参股公司需积极配合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根据需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及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及所处行业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系
统培训,提升其沟通能力,强化公平披露意识;除经明确授权并培训外,其他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禁
止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或与依法披露的信息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发布信息,或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经授权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中小股东或造成不公平披露;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影响公司证券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接受
统一安排与协调,积极配合活动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
司章程等有关制度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
等制度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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