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含子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
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
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
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保证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
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
绩效进行评价,以实现本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
高绩效管理水平,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
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四、考核机构及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考核工作。
(二)人力资源中心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考核
工作,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人力资源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个人绩效考核数据的归集
和核实,并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指标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6-2027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之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
求如下: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6 年净利润不低于 3500 万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7 年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
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
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应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计划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执行,并
依照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归属的比例。分别对应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如
如下表所示:
考核评价结果 85 分及以上 80-84 分 80 分以下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70% 0%
在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数量×当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部分,作废失
效,不可递延至下期归属。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
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归属,除满足上述归属条件外,还需满足
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每期限制性股票归属的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6-2027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年考核一次。
七、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
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报告确定被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及数量。
八、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申诉
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
果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考核结果进行修正;
(二)考核记录归档
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
新记录,须当事人签字确认。
委员会有权销毁。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二)若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
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执行。
(三)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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