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化科技: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和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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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和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 年 12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
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西潞安化工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和发展委员
会(以下简称战略和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战略和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根据本工作规则和董事
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和发展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公
司董事长为董事会战略和发展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第四条    战略和发展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和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和发展
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和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
程》所规定的独立性,其成员资格自然终止,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是战略和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牵头负责战略和发展委
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积
极配合,及时提供所需资料和支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和发展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和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和发展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和发展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好战略和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
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对外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
  前述资料由战略和发展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汇总后形成提案,提交战略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和发展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成员提议或工作需要召开会议,进
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和发展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相关会议,会议由战略和发展委
员会成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成员(特殊情况可于会议召开前一天临
时电话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主持。
  战略和发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和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和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和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和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和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和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决议或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
决议或记录上签名;会议决议或记录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时限为10年以上。
  第十九条    战略和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及其他参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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